赵成律师亲办案例
货主不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赵成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18
浏览量:1105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辛民初字第3-004号
原告:李树昌,男,汉族,成年人,辛集市旧城镇人,农民,系李爱思之父.
原告:马小便,女,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农民,系李爱思之母.
原告:张彦华,女,汉族,成年人,住址同上,农民,系李爱思之妻.
原告:李美洁,女,汉族,2004年生人,住址同上,系李爱思之女.
委托代理人:牛**,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大托,男,汉族,成年人,饶阳县人,农民.
被告:温娃,男,汉族,成年人,饶阳县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成,河北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等四人诉被告符大托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7日立案.依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温娃为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学适用简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树昌等4人诉称,2005年11月13日6时30分,李爱思驾驶冀AFL292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7国道236公里+67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因故障停车的符大托驾驶的河北T27545号小型拖拉机相撞.李爱思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所骑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爱思负主要责任,符大托负次要责任.李爱思在住院期间花去医疗住院费用14255元,摩托车损失957元,鉴定费50元,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总计100636元.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计30191元,并负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符大托未提交书面答辩.
被告温娃辩称,1.本案不应再追加温娃为被告,这违反了相关程序法的规定.2.被告温娃既不是车主,也不是司机,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3.被告温娃不是被告符大托的雇主,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4.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对温娃没有诉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6时30分,李爱思驾驶......与因故障停车的符大托驾驶的河北T27545号小型拖拉机相撞,李爱思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所骑摩托车损坏.此事故经辛集市交警大队认定:李爱思负事故主要责任,符大托负事故次要责任.
关于被告温娃与被告符大托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问题查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4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被告符大托是被他人雇佣运输盖房所用的三角铁托梁,申请追加雇主为本案被告.原告方并增加诉讼请求20000元,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191元.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到被告的住所地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被告符大托之妻郭焕朝证实:\\\"拖拉机头是俺的,斗是借的别人的.温娃雇的俺往晋县送铁托盖房用的.拉了好几趟,运费一次也没有给.\\\'\\\'经调查温连锋证实:\\\"我们雇的符大托,给俺往晋县送铁托.俺都是雇车.后来我上辛集市交警大队去了.拉的铁托俺送到晋县了.厂子是俺爸温娃的.\\\'\\\'有本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予以证实.
被告温娃申请证人温连锋,赵义利,刘志民出庭作证.温连锋出庭证实:\\\"温娃是我父亲.我父亲厂子里的事我们一概不管,里面的事我不清楚.\\\'\\\'证人赵义利出庭作证证实:\\\"我是经销红瓦的,运输户的车我经常用.我们一般都是口头协议,用运输户的车,在运输途中出现了交通事故我们不管,在我们那都是这样.\\\'\\\'证人刘志民出庭作证证实:\\\"我是个体运输户.人家雇我的车,给我运费.\\\'\\\'经质证,原告认为....被告认为,温娃与符大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只是临时性的运输合同关系.
被告温娃还向本庭提交了一张欠条,写明:\\\"欠事故处理款4000元正.符大托.2005年12月4日.\\\'\\\'经质证原告认为....
被告温娃还向本庭出示了2005年给付运费的账目表.经质证,原告认为.....
被告温娃还向本庭出示了其委托代理人赵成律师对被告符大托的调查笔录,符大托承认和温娃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运输合同关系.经质证,原告认为...
经审理还查明,被告符大托从2005年8月底开始给温娃送货,共拉过十几次.被告温娃对此无异议.被告符大托的肇事拖拉机车主为符大托,有驾驶证和行驶证予以证实.被告符大托的拖拉机未加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符大托之妻郭焕朝予以承认.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经济损失问题查明........
死者李爱思的家庭成员有........
本院认为:辛集市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被告符大托与李爱思之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作用的大小及过错严重程度,以被告符大托负事故责任的40%,死者李爱思负事故责任的60%为宜.
关于被告温娃与被告符大托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问题.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温娃为被告,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款所称从事雇佣合同,是指.....
在本案中,被告符大托之妻郭焕朝承认,\\\"拉了好几趟,运费一次也没有给.\\\'\\\'被告符大托不是被告温娃厂子里的职工,挣的是运费.肇事拖拉机车主为被告符大托,并不是温娃厂子里的运输工具.温连锋所说的\\\"我们雇的符大托\\\'\\\'与法律上的雇佣合同不是一个概念.被告符大托独立完成运输劳务活动,在运输途中,不受被告温娃的控制,指挥.被告温娃与被告符大托之间属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本案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故被告符大托在运输途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由被告符大托以自己所有的和家庭财产及收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温娃与被告符大托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所以,被告温娃不是被告符大托的雇主,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对原告方要求被告符大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原告方共损失131019元.因被告符大托的肇事车辆未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低责任限额50000元内,先行承担责任,超过部分,按过错责任承担.应赔偿82407元,对4原告要求被告符大托赔偿经济损失5019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符大托,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并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判决如下:
一.被告符大托赔偿原告....501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学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苏  静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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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成
  • 执业律所: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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